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2013-07-31

经营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火电厂(含燃煤、燃气、燃油)、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描述: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 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50万千瓦以上;(2) 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3)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4) 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5) 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7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火电厂(含燃煤、燃气、燃油)、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注:电力工程包括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根据企业施工业绩,对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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