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执行,所有建筑资质按照原资质标准审核的都要参加此次的资质就位。
(十七)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十八)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因合并、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以原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相应事项核定,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以《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重新核定,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十九)过渡期内,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涉及到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在原有资质证书作相应变更。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先申请资质换证,换证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二十)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实施意见》的要求
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十一)换证时,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现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分别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换证。如企业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符合标准要求的,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打证。不满足要求的,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的,从同类别资质最低等级申请。
(二十二)换证时间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应按照专业类别不同分批次换证,原则上原资质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9月前完成换证;原资质中涉及到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电力方面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7月前完成换证。其它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符合条件时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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